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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6 | 北京劳动争议律师:如何认定失业即如何领取保险金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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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业人员广义上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,目前无工作,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。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。《失业保险条例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。

     所谓有劳动能力,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,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,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,如精神病人、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。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,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,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。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,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。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,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,不属于劳动力,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。
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: 
  (一)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 
  (二)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 
  (三)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 
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。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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